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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湘安职院科〔2023〕88号,2023年12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学校高水平科研队伍,培养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和学术带头人,紧跟国家发展方向,创新社会需求,着力服务应急管理事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以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凝练研究方向,汇聚科技人才,逐步培育一批以项目为载体,以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科研骨干为主体,在省内、国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地位的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形成标志性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团队的遴选遵照公开选拔、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及资助额度

   第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分自科和人文社科两大类,对不同类别的团队给予不同的资助经费。自科和人文社科两大类又分一般科研创新团队和省部级培育科研创新团队两种类型。

   第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团队建设,一般自科创新团队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部级培育自科创新团队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般人文社科创新团队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省部级培育人文社科创新团队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团队建设期为三年,立项批准后第一年安排预算40%,第二年中期检查合格安排预算30%,第三年考核验收合格安排预算30%。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研创新团队应制定3年及以上的科研创新规划。科研创新规划必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理由、规划成果、团队成员分工等。

   科研创新规划必须紧密围绕应急管理(含安全生产)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培训创新、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等方面开展创新研究。科研创新成果必须有应用推广价值和重要学术价值。

   第七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负责人应是本校正式在职人员,原则上需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下人员的有三名同行专家推荐)方可申报。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科研创新团队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申报省部级培育科研创新团队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核心期刊、sci收录、e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

   3.出版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

   5.实施科研成果转化或服务企业、行业项目1项以上,且自科类到校经费总额10万元以上,社科类到校经费总额5万以上。

   6.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组建的科研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职称、专业及年龄结构,团队成员之间要有科学的互补性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骨干成员应具备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团队一般由5-10人组成,其中,40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不少于1/4。

   第九条 团队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的团队,且不得作为其他团队的成员。团队成员不得同时参加2个以上的团队。

   第十条 科研创新团队原则上以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为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和内外部发展环境,有明显的行业领域优势和较好的校外合作资源。提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组建团队,鼓励吸纳行业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优秀技术人员,校外成员不计入团队成员人数基数。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每2年组织遴选1次,每次评选3-5个。每次科研创新团队选题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出台选题指南,各类科研创新团队根据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以项目形式申报,采取团队申报、二级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学校审批的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研究团队填写《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经二级学院(部门、实体研究机构)审定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等职能部门核实团队成员情况。

   第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听取申请团队负责人汇报、质询、审阅申报材料、集中评议等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结果提交党委会议审定。原则上同一研究领域遴选一个科研创新团队,重点考察研究方向与学校发展目标匹配性、研究规划内容与团队成员现有知识能力匹配性、研究团队构成合理性与成长性、预期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团队名单并进行经费配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负责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年度经费预决算,安排接受学校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创新团队在接到立项批准的第一个月内,由团队负责

人与学校签订有关合同,上报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及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科研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均应以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第一成果完成单位,否则,不得作为考核的材料。

   第十九条 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行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团队成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团队负责人有权调整团队成员,团队调整情况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科研创新团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团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高度重视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在科研条件、科研经费及时间、教学计划安排等方面提供支持,并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使用应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和科研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支出绩效费。其开支范围及开支比例如下:

   (一)研究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总经费的50%,主要包括:实验及材料费、专家咨询费和评审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调研差旅费、数据采集费等。

   (二)人才队伍建设费:主要包括:团队成员的进修、培训等所需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

   (三)学术交流费,原则上不低于20%。

   (四)其它经费开支,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主要包括:资料费等。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创新团队的考核,采取年度评估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科研创新团队必须向学校提供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氛围;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产出的成果、承担的纵向项目及横向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项目、获得的奖励,以及下年度研究计划等。

  学校每年对科研创新团队进行评估。年度评估,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创新团队年度研究计划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继续下一年的建设;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该团队建设项目。年度评估情况,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行政办公会上通报。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目标考核。由团队负责人向学校提交团队建设总结报告,全面汇报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团队科研创新成效进行评估、审计和验收。目标考核情况,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创新团队目标考核的基本要求。完成目标任务,团队建设有特色,经费使用合理,且一般科研创新团队完成任务符合下列指标中的2项以上为验收合格,省部级培育科研创新团队需完成4项以上才能通过合格验收。其中指标1为必选项:

   1.建设期内承担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竞争性)2项(含)以上。

   2.与行业、企事业横向合作研究项目或技术服务2项,且自科类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3.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2项及以上或省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

   4.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北大核心期刊2篇(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文章)或cssc期刊1篇、省级期刊8篇以上(其中以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论文不超过2篇)。

   5.自科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e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人文社科团队成员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要转载1篇及以上。

   7.获得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转让费到账30万元以上。

   9.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出版与研究领域相关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10.省级以上校企共建技术创新平台或校企共建科技研发中心1个以上。

   11.校企合作研发重要新产品2项以上。

   12.其它与研究领域相关产生重大影响及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目标考核合格的科研创新团队,学校继续支持建设。评定为优秀的团队继续滚动支持,在申报上一级团队或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验收不合格的团队,予以撤销称号,停止资助,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期内,对获评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创新团队,获得国家级奖励、学校为第一单位的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在当期考核验收中定为优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湘安职院科〔2021〕15号)自然废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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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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