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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运用办法

(湘安职院学〔2017〕68号,2017年9月6日印发)

 

   为强化对学生的有效管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综合测评方式

   第一条 综合测评,即根据德、智、体诸方面的内容, 建立对学生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打分相结合, 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测定和评价的一种管理方法,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学生综合成绩测评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指学生各科成绩平均分和技能操行成绩按比例量化计分,即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生学科平均成绩(含考查科目)×60% 学生技能操行成绩×40%,学生综合测评成绩采取逐月(年)累加的方式计算总成绩。

   第三条 学生学科平均成绩依据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考试成绩为依据计算,当教务处未公布下一学期(年)的学科成绩时,则以前一学期(年)的成绩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四条 学生技能操行成绩的基准分均为6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测评,即随时对全校每位学生的表现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加、减分,所得分即为学生技能操行成绩,并以月为单位汇总。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将作为推优入党、奖助学金评选及各类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结果运用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推优入党、评奖评优、竞聘选拔、奖助学金评定、推荐就业等各类情况的重要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1.“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团支部所属团员学年度技能操行成绩要求无不及格情况。

   2.“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班级学生学年度技能操行成绩要求无不及格情况。

   3.“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不足一人按一人推荐),并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4.“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0%,并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5.“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参评贫困学生上一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补考科目不超过总科目的30%,技能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

   6.“学校奖学金”的评选,一等奖学金:要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不足一人按一人推荐),并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二等奖学金:要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2%(不足一人按一人推荐),并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三等奖学金:要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4%(不足一人按一人推荐),并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7.“学校助学金”的评选,参评贫困学生上一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补考科目不超过总科目的50%,技能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

   8.“烟花爆竹专业”专项资助,技能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

   9.“三好学生”的评选,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求达到学校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10.“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要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5%,并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11.“优秀团干”的评选,要求参评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5%,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12.“优秀团干标兵”的评选,在“优秀团干”基础上产生。要求参评学年度技能操行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0%,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13.“优秀团员”的评选,要求参评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5%,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14.“优秀团员标兵”的评选,在“优秀团员”基础上产生。要求参评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0%,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15.“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求大学期间的综合测评总成绩达到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前10%,按照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

   16.“学生特别困难补贴”的评选,技能操行成绩合格及以上。

   17.推优入党等情况按照大学生党员发展相关要求,结合技能操行成绩排名先后进行推荐。

   18.学生的技能操行成绩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计入《军事理论与技能训练课程》总成绩。

   第七条 对于技能操行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的学生,将以月为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月技能操行成绩在50-59分者,告知家长协助教育,责令其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并积极参与校、院各类活动,以确保在下一月度技能操行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2.月技能操行成绩在49分及以下者,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参加各二级学院举办的“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提升培训班”,同时邀请家长来校协助教育。在培训班培训期间,学员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并积极参与校、院各类活动,以确保在下一月度技能操行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3.对于拒不参加“学生思想品德素质提升培训班”或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生,通知家长将学生带回教育,直至学生愿意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班级正常的教学活动。

   4.对于学期技能操行总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劝退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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